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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4-05-17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及《天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应还款期限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及罚息。

第三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按照“谁放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人专岗和按期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县区管理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可采取电话、短信、信函邮寄或上门发放《逾期催收通知单》《律师函》等方式,同时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贷款逾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无法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联系的借款人及关联人,或对采用上述方法催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及关联人,应指派专人上门催收。

第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及时告知开发企业,明确关联责任,必要时依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扣划贷款保证金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对使用公积金联保、抵押方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及关联人,说明还款关联责任,必要时扣划借款人及关联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对于使用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催收。

第七条 县区管理部应及时更新逾期贷款信息,防止漏催、积压等情况,提高催收效率。

第八条 县区管理部应对逾期贷款催收时间、催收方式、催收结果及借款人相关情况做好催收记录,妥善保存。

第九条 对采取司法程序催收逾期贷款的,中心相关科室应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资料收集、完善、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十条 中心相关科室与县区管理部应依法督促借款人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对借款人仍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通过司法程序催收的逾期贷款,中心相关科室与县区管理部应按《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借款人纳入失信行为名单,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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