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第三章第七条第六款中,新增“新市民(灵活就业人员、农业转移人员)租房提取。提取额度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取消按缴存所在地核算租房提取金额的限制,每年可提取使用公积金余额20000元用于支付租房费用,夫妻两人合并计算”。
二是将原《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第三章第七条中“未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职工购买二套(含)以内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条提取政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