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依据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者偿还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自付费用部分提取),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四)对所购住房进行室内装修;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六)不在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自付费用部分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四)离休、退休的(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八)符合法院协助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按照《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七条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条件、资料、额度
第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须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及银行借记卡(一类卡)。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委托证明材料。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同一套自住住房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产权变更12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分别按以下不同提取情形提供: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自付费用部分提取)
1.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屋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同一套房屋五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可提取五次公积金(包括首次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公积金行为)。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房屋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或购房税务票据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2.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同一套房屋五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可提取五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房屋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税务票据金额为准)。
3.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购买天水市内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或保障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本提取情形须开发企业先办理准入提取登记后,提取人再办理提取业务。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商品住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见附件1);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自房屋认购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在住建部门完成网签备案之日前,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额(房款总额以认购协议总价金额为准)。
(5)其他规定
提取资金须划转至缴存人认购的商品房、保障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企业应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完成网签备案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动用所提取资金。
本提取业务办结后,管理部办理人员须跟踪房屋网签备案情况。如发现购房人在网签备案前中止购房行为或该房屋在20个工作日内因故不能办理网签备案的,管理部办理人员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路径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4.购买保障房
保障房购房合同已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以保障房购房合同为要件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保障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同一套房屋五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可提取五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房屋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5.购买拆迁安置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所拆迁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注明补缴房款差价金额);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缴税发票,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交款凭证日期为准,同一套房屋五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可提取五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房屋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自付部分房款金额(房屋自付部分金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自付部分金额为准)。全额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的不予提取;以旧房置换新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补缴房款差价的自付部分。
6.购买单位自建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房管部门出具《集资建房批文》、单位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职工集资建房协议》、房屋的有效付款相关凭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职工集资建房协议》日期为准,同一套房屋五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可提取五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房屋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职工集资建房协议总价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7.在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本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做为专家、教师公寓的,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批复(立项)文件等建设资料、购房人备案清册、交款收据,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交款收据日期为准,同一套房屋五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可提取五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房屋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备案清册总价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8.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和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所改造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电梯增设项目方案(方案需明确个人自付部分金额);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父母关系相关证明。
(3)提取时限:以电梯增设项目方案日期为准,同一套房屋三年内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配偶、父母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房屋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以电梯增设项目方案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为准)。
9.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自付费用部分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所改造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协议或方案;个人自付部分的相关票据,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个人自付部分的相关票据日期为准,同一套房屋三年内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房屋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以交款凭证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为准)。
1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乡镇政府机关批准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文件;购买建筑材料费用的相关凭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或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同一套住房两年内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建造、翻建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11.在本市大修自住住房
本情形所称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一种行为。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乡镇政府机关批准大修自住住房文件、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费用的相关凭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的大修住房批复日期为准,同一套住房两年内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该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其它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购房提取业务核验规则:
(1)受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中心核心系统自动核验生成。核验结果电子文档且购房信息完整的,以核验结果为准办理提取业务,不再要求提取人上传备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核验结果中房屋性质、用途未明确是住宅的须进一步核验;备案购房合同的核验结果有房屋总价,可不再上传付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核验结果无房屋总价,仍须上传购房税务票据。
(2)同一套房屋的提取额以中心核心系统提取记录记载的提取人及配偶因该套房屋历次提取的金额计算。办理人员可根据提取记录记载的身份证号、房屋预售合同编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详细地址、面积、房屋总价、购房时间,以及婚姻关系证明、婚姻查询结果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同一套房屋提取。多次购房提取的证明资料中出现不同房屋总价时,有税务发票的以票面金额为准,无税务发票的以首笔提取资料的房屋总价为准。
(3)多人共同购房且购房人不是夫妻关系的,须先确定每位购房人的可提取额。购房资料载明产权比例的,按比例计算每位购房人的购房款,相应确定提取额度上限;未载明产权比例的,平均分配房款总额,相应确定提取额度上限。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于还款期内按月冲还贷款、用公积金余额部分提前还款的,按本中心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全部还清后提取的,持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
(2)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须提供: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按冲还贷规定执行,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12次(每月1次)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起一年内还可提取一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笔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视同提取金额合并计算。
——偿还贷款提取业务核验规则:
(1)受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核心系统自动生成核验结果电子文档的,以核验结果为准,不再要求提取人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余额对账单;如查询结果中贷款用途不是购买住房,则需要进一步核实该笔贷款是否属于住房贷款。
(2)办理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人首次提取时提供所有申请资料,以后以该笔贷款办理提取业务时仅提供本笔贷款的贷款余额对账单、身份证明材料,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提取人因本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市公积金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且提取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面向市场租赁住房提取应提供:无房产证明。
(3)多子女职工家庭租赁住房提取应提供:无房产证明和多子女证明材料。
(4)提取配偶的还须提供配偶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单身提取人须签署《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身婚姻状况承诺书》(见附件2),无房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查询。
3.提取时限:提取人可以根据自身租房情况选择按月、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选择按年提取的不能再按月提取公积金,选择按月提取的不能再按年提取公积金。租房期内可每月提取一次或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
4.提取额度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按照实际租房金额提取。
(2)面向市场租赁住房提取,缴存地在秦州区、麦积区的职工每年可提取最高26000元;缴存地在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的职工每年可提取最高20000元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合并计算。
(3)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全额提取每月缴存额或全部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
(4)多子女职工家庭租赁住房提取额度按缴存属地最高额度上浮10%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合并计算。
(5)跨区域通勤租房提取。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自住住房,因住房所在地与本人工作地分别在不同县区,需要在工作地租房自住的,提供工作地无房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工作地核算,夫妻双方合并计算。
无房证明由提取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在天水市(两区五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自助查询机、也可在“甘快办”APP、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查询下载。线上办理业务时可上传查询结果截屏或图片,在管理部窗口办理时出具纸质材料原件。
(四)离休、退休(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明材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的凭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无须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3.提取时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日期为准办理提取业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身份证明出生日期为准办理提取业务。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退休证明核验规则:
退休证明材料包括退休证和其他退休证明资料。提取人因故不能提供退休证,可提供社保部门或提取人退休前所在单位出具退休证明材料(应明确姓名、身份证号、退休日期等信息),即可办理。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材料;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提取时限:以出境定居或户籍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业务。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由死亡缴存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业务,且账户余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含未计利息)的,提取人现场签署《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承诺书》(见附件3);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提取人与死亡缴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死亡缴存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人民法院宣告缴存人死亡文书等任意一项)。
(2)由死亡缴存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业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1万元的,办理提取业务时由提取人现场签署《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承诺书》(见附件3),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定提取人为已故缴存人全部财产继承人或住房公积金专项财产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死亡缴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任意一项)。
(3)除死亡缴存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的其他财产继承人办理提取业务的,不论余额多少,均须按上述第(2)项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3.提取时限:以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由缴存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因离职、工作调动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业务;未继续缴存的,经单位确认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封存满半年后直接办理提取业务。
(2)灵活就业缴存人停缴6个月以上持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转移或注销业务。
3.提取时限: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个人账户停缴6个月以上且个人账户封存即可办理。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或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符合法院协助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
1.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被执行人离休、退休;
(2)被执行人出境定居;
(3)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六个月,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4)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
2.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被执行人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3.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向所属管理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须载明被执行人员的身份信息、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法院名称、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执行裁定书原件(如需扣划两名以上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载明对每名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具体金额),由两名执行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4.对于甘肃省内的协助扣划,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各层人民法院可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平台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网上扣划。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相关证明材料。
3.提取时限: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不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方式、档案要求
第八条 提取方式
(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
(二)提取人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留存十元以上金额。
(三)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个人账户状态必须为“封存”,尚未封存的须先办理账户封存。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
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符合销户提取情形,其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需办理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进行提取;离、退休的单位需办理封存后方可进行提取。本人及配偶不存在公积金贷款责任的,可在任意时间办理提取。
第十条 档案资料的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提取人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 务出具的各类证明、贷款余额对账单等证明类资料必须提供原件,且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二)《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管理部人员核实后给予办理。
(三)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页数较多且没必要全部留存的, 可只上传重要信息页。例如:购房合同只上传封面及约定购房基 本情况、房屋价款、签章等重要信息页面;借款合同只上传封面 及约定借款基本情况、签章等重要信息页面。
(四)结婚证、退休证等证件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与本人身 份证明信息保持一致,并清晰、有效。如两者信息不一致,但有关联关系或可以出具关联关系证明的,也可给予办理。
(五)市公积金中心的提取业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各管理部按照中心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存档。
第五章 提取审批
第十一条 提取审批流程
(一)办理途径:
提取人可持申请资料在所属管理部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也可登录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选择提取情形,按不同提取情形上传相应申请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受理:管理部受理人员按照提取情形受理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做好一次性告知;线上渠道提交的业务,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需要退回职工的,受理人员必须先电话联系提取人,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三)初审:管理部初审人员对已受理的提取业务进行初审,复核无误后提交业务。
(四)稽核:管理部稽核人员对复核的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业务。
(五)复核审批:综合复核岗对已审核的业务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二条 业务办理时限
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结;如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办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需要向有关部门发函协查真实性的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缴存单位、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无房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全额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市公积金中心稽核科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原中心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如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可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2.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身婚姻状况承诺书
3.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