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天水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至市中心或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转移等业务。
第四条 中心各管理部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二)在天水市连续缴存两年以上的《天水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年的交款票据原件。由代办机构代缴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本人交款票据原件的,在含有本人款项的票据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并由代办部门加盖公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天水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沿用原账户,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再继续缴存。
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跨城市就业,需要办理异地转移手续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采取委托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者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缴存人在中心登记留存的银行卡,再由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存款余额不足则不予扣划。缴存人应确保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明材料办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业务,可在封存一年以后办理销户提取,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如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业务。自愿办理销户提取业务的,满一年后才能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中心将对无故欠缴三个月以上的账户进行封存,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所购房屋以外的本地现房作为抵押。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按规定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即构成违约,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借款人信用情况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记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拒不偿还贷款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中心收回所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贷款,将责任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记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取消缴存人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可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