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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 更新时间:2025-06-30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以及天水市统计局统计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就我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 2025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4(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7月核定一次。

202511()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202511()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202511()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遇到本年7月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以该职工本年度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 202571日至2026630日公积金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为准。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5年度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429元(根据天水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5715元计算的月平均工资71433倍确定)。月缴存额最高为5142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2571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

2025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秦州区、麦积区1910,月缴存额最低为191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96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1850,月缴存最低为185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93工资计算口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83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下限不得低于现行的天水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天水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区间范围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1429元,即最高缴存额为5142元;月缴存基数秦州区、麦积区最低为191元,即最低缴存额为96元;月缴存基数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最低为185元,即最低缴存额为93元。缴存基数可在最高和最低基数之间自行选择且根据自身情况可调整1次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高于24%。缴存比例可在5%-24%之间自行选择。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


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1.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

2.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部申请缓缴。

3.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前,应先核对和完善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职工缴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再调整缴存基数。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本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4. 住房公积金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如实统计、核定与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571起执行。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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