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切实提高电动车骑乘人员安全意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及天水市公安局、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非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
二、整治时间与范围
整治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常态化开展。
整治范围:天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公共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及超员行驶、驾驶非法改装及“超标”车辆等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
四、规定要求
(一)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均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悬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无牌、套牌以及假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摩托车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D、E或F照)。严禁无证驾驶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和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根据天水市公安局、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非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要求,2025年10月31日后任何悬挂备案登记号牌的电动车以及“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法登记上牌的“非标电动车”(含各类违规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五)驾乘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六)驾驶电动车要严格依照车辆类型核定载人,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载人上道路行驶。
(七)任何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严禁驾驶改装、拼装或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天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