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车用能源加注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与公共利益,促进车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根据甘肃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天水市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6年1月9日至1月24日截止。意见建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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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水市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及运营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车用能源加注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与公共利益,促进车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根据甘肃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车用能源加注站的规划布局、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安全监管及应急处置等活动。本办法所称“车用能源加注站”是指为机动车提供车用成品油、天然气、氢气、电力、甲醇燃料等能源加注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车用能源加注站以及一体化综合车用能源加注站。
第三条 【管理原则】车用能源加注站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安全优先、规范运营、协同推进、创新发展”的原则,统筹布局各类车用能源加注设施,推动传统车用能源加注站转型升级,加快新能源加注设施建设。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推进车用能源加注站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全省车用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充电站(换电站)发展规划,开展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充电站(换电站)等项目备案管理及综合竣工验收;负责车用充电站(换电站)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开展车用充电站(换电站)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车用能源加注站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土地供应手续,确保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工信部门:负责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备案及运营管理。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车用能源加注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管体系,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组织安全评价和应急救援,依法牵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商务部门:负责车用加油站日常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常态化开展车用加油站监督检查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用于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的前期开发资金保障,统筹安排储备土地征收、拆迁等前期工作所需的资金;负责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用地出让后的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核算及拨付流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七)住建部门:负责车用能源加注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管理,开展车用能源加注站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工作;负责车用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开展车用加气站监督检查工作。车用加氢站暂时参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进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及监督检查工作,待国、省相关政策明确后,进一步做相应调整。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车用能源加注站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等)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车用能源质量和计量准确,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九)公安部门:负责车用能源加注站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将符合规定的车用能源加注站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并加强监管,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散装成品油销售监督管理。
(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常态化组织开展车用能源加注站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天然气、氢气等)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行业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运营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用能源加注站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化管理责任,可结合实际,明确本行政区域内车用能源加注站行业管理牵头部门及具体职责。
第五条 【企业主体责任】车用能源加注站运营企业是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规范服务行为,对能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运营安全负责。
二、规划建设
第六条 【规划编制】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甘肃省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按照“以需定供、适度超前、布局均衡、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市车用能源加注站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编制应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产业发展等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城市建成区、郊区、高速公路、物流园区、公交站场等区域的加注需求,合理布局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充电站(换电站),重点支持一体化综合能源站建设。
为优化车用能源加注基础设施布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与能源供应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新增企业自用型车用能源加注站(不含国防建设需要)。
第七条 【选址要求】车用能源加注站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车用能源加注站发展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
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沿线的车用能源加注站布局,应与公路建设规划相衔接;城市建成区内的车用能源加注站,应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同步优化布局;物流园区、工矿场区、港口码头等车辆集中区域,可根据需求规划建设专用车用能源加注站。
第八条 【用地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保障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用地供应,对纳入规划的车用能源加注站用地优先予以保障。支持现有车用能源加注站利用自有土地改建、扩建其他车用能源加注,建设一体化车用能源综合加注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条 【建设标准】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用地标准,包括《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车用甲醇燃料车用能源加注站建设规范》、《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等。
加氢站建设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质量和储氢容器总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的,需满足安全环保条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设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车用能源加注站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审批手续,实行部门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一)项目备案:由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对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充电站(换电站)等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工信部门按规定对甲醇燃料车用能源加注站实行备案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有车用能源加注站内改(扩)建设施满足《天水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的,可凭原有规划许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三)施工许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一)企业自验:车用能源加注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特种设备等。验收合格后,需向住房与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备案。
(二)试运行及验收:企业自验后,经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可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除外)。同时,应急管理、住建、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依规组织开展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由备案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及县区,组织开展综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运营。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三、土地供应
在天水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公开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不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省道干线服务区、政府还贷(债)收费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项目,不包括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迁建及改扩建项目,不包括本办法发布之日以前已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新建项目。
第十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遵循规划、盘活存量、创造条件、分批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运营资质办理和建设用地招标竞买挂牌出让工作。
第十四条 【标的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依法依规分批分步确定。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甘肃省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发展规划(具体规划名称以省发展改革委最终印发文件为准),分批提出拟出让站点清单,明确站点名称、站点等级和选址范围。
(二)市自然资源部门统筹,依据《天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拟出让站点清单,逐一提出拟出让站点详细选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各自职能,对照相关国家标准,逐一审核拟出让站点选址条件。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拟拍站点选址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内由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他拟出让站点选址工作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资格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建立健全黑名单审核档案。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运营资质及项目建设相关前期手续,不得参与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
(一)竞得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用地的企业,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在运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违规将车用能源加注站用于对外经营,或擅自变更站点用途、规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在资质申报、用地竞买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拒不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未按期整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规问题;
(六)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失信行为,且未完成信用修复。
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期满1年内不得移出黑名单。纳入黑名单满1年以上且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后,方可移出黑名单。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每月第2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拟纳入黑名单企业相关线索及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形成初步意见,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
第十六条 【用地审批】秦州区、麦积区(不含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规划布局的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出让,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由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用地,须严格执行“先土地报批、后公开出让”流程。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拟用于建设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完成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等前期手续,经确认用地合法合规性后,方可采取招标、竞买、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出让过程应全面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作。
第十七条 【履约责任】竞买人取得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土地使用权后,即为新建车用加油加气加氢站项目建设主体和经营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为其办理项目备案,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县区发展改革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及所需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中标单位,并按有关规定指导帮助督促中标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运营主管单位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二)中标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后(以《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印章时间为准),12个月内启动建设,24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需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以及安全、环保、消防等规范要求。
四、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运营许可】车用能源加注站投入运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
(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零售、燃气经营和机动车充电销售;
(二)场地、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通过竣工验收和专项审查;
(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关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五)加气站、加氢站等涉及特种设备的,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加气站、加氢站应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停业管理】车用能源加注站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运营的,应提前90日向当地应急管理及行业运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提前48小时向社会公告,做好用户分流工作;因突发事件紧急暂停运营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发展改革、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等部门报告。停业期满需恢复运营的,应经相关部门核查符合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四、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统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划分企业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全制度】车用能源加注站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在站内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车用能源加注站运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泄漏、停电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救援措施和责任分工,并报当地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车用能源加注站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信用管理】建立车用能源加注站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收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合规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环保达标等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不予资金支持、公示曝光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擅自建设、运营车用能源加注站的,由行业运营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二)车用能源加注站运营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
(三)供应的车用能源不符合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反恐防范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车用能源加注站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油电气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是指在同一场地内,同时具备汽油、柴油、天然气、氢气加注服务和电力供应服务(充电、换电)中两种以上的车用能源加注场所。
第二十八条 【标准衔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或本市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有修订的,应重新修订本办法。本办法的条款解释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诚信原则。若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说明;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原则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