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 基准收费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8 10:10
信息来源: 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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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改价格2025312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256、《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卫健委关于加快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0等文件精神,为完善我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增强服务的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接受政府支持、面向6个月以上、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定价管理方式

收费项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定价方式。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在合理的成本核算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自主决定。

三、保育费收费标准

(一)班型划分。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其中: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混合班招收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班额在18人以下

(二)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和班型,分别制定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具体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详见附件)。

定期评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建立托育服务收费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及时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托育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托育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服务收费计费规则,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按照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具体以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费用收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保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半日托、计时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收费公示。各县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推动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市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将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合同约束。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事前应与监护人签署书面收托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收费票据并定期提供费用明细清单,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育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一次性收费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监护人缴费。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予退费或折抵。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四)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公示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查处扩大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串通定价、垄断市场、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五)强化财务管理。全市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如实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五、组织保障

组织领导。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确保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二)分工负责。全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监督管理,尽快完成首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并常态化开展。对于符合认定条件、执行收费标准、自愿申请认定的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认定和公示,并享受辖区已实施优惠政策;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

落实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政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应公示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内托育服务机构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申请计价相关政策,相关单位应予以限时办结。

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台的托育服务收费等政策宣传解读,增进群众对托育机构和服务收费的了解,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

六、执行时间

通知20261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上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天水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基准收费试行标准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教育局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4

附件

 

               天水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基准收费试行标准 单位:元/人

 

公办托育机构保育费       基准收费标准

(日托)

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日托

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日托)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日托)

浮动幅度

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

1200

1850



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

900

1650



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

750

1500

750

1000

混合班(招收18个月以上婴幼儿、班额在18人以下)

850

1600



备注: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2.以上基准收费标准仅为托育机构保育费,不包含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3.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