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区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0 16: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下载Word】 【下载PDF】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区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发改价格202322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34号)规定,2023年8月1日起将秦州、麦积两区供热期限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供暖周期由原来4个月调整为4.5个月。按照《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天发改收费2012911)供热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长供暖周期后的城区供热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1、居民住宅仍按5.30元/平方米·月执行,一个采暖期23.85/平方米

2、学校、医院、工商业8.80元/平方米·月,一个采暖期39.60/平方米;

3、机关、事业单位9.80元/平方米·一个采暖期44.10/平方米。

二、供热计价方式供暖周期

供热计价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供暖周期为4.5个月(即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为一个采暖期)。

相关要求

1、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供热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单位应当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以满足广大用户冬季取暖需要。

3、本通知下发后,供热企业在供热前及时公示供热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2023年冬季供暖期开始执行。原天水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天发改收费〔2012〕911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