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财政局 天水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0:24
信息来源: 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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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改价格〔2021〕258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天水市第一中学:

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版)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部分教育收费定价权限承接工作的函》(甘发改价格函〔2020〕31号)精神,公办高中、幼儿园收费定价权限已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事权与管理权统一的原则,为保证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有效衔接和规范统一,经研究,我市城市、农村普通高中学费水平保持不变。现将具体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中已包含冬季取暖费用,学校必须提供供暖设施,保证学生冬季取暖需要。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学费、住宿费作为学校事业费收费,必须由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级财政要按规定拨付高中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三、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向学生强制搭售教辅读物、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和其他书籍。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高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补课)、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四、进一步完善收费减免政策。各学校应从学费中按10-15%的比例建立助学金、奖学金用于资助奖励,资助奖励对象应首先考虑品学兼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及孤儿;有条件的对这些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予以减半或免收。

五、本通知适用于政府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其他学校附设的普通高中班。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或省上政策调整,按国家或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原《天水市物价局天水市财政局天水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天市价发〔2008〕67号)同时作废。

 

附件:天水市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城市、农村)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财政局   天水市教育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天水市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城市)

 

                                               单位:元/生·学期

 

项目

学   费

住宿费

一般学校

市州级示范学校

省级示范学校

每间7人及以上

每间6人及以下

春季

秋季

春季

秋季

春季

秋季

天水市

460

500

510

550

660

700

150

165

 

 

                                                      天水市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农村)

 

                                                  单位:元/·学期

项目

   

住宿费

春季

秋季

每间7人以上

每间6人以下

天水市

282

312

100

110

 

 备注:农村,指县城以下的乡镇学校(包括城市各区所属的乡镇农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