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主体单位:
为深入推进《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736号)、《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9〕1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甘市监明电〔2019〕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规范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电〔2019〕28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等文件精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降低工商企业用能成本,现将相 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单位不得与用户以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度数或者电费分摊。应按照电价政策调整后销售目录电价标准以及电费减免5%政策同步同向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国家降价政策红利。
二、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收取电费标准及构成应当公示
1.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即在转供电主体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转供电小区不同用户规模分别加价2分、3分、4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2.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分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结算。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
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3)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损耗费用=终端用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预购电费)×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或预购电时单独计列。
(4)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清理规范方式
1.转供电主体总表后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电费,损耗费用中涉及的损耗率不得高于10%。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过服务费等方式收取损耗费用的,要一并清理规范,不得重复计收。
2.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
3.转供电主体总表后未装置用户分表或者用户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但向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损耗分摊费用)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
4.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尽快与电网企业协商,加快实现电网直接向用户供电,按照国家销售目录电价缴纳电费。“一户一表”改造前,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上述方法之一进行规范。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各转供电主体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电价收费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电力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黑名单,通过“信用天水”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