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施备案管理

发布日期:2021-09-17 09:42
信息来源: 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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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对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继续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我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继续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须向当地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通知》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合理制定销售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价格。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统一销售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上一批次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须填报《天水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目录》(相关表格可登录天水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通知》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备案之日起10日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备案价格为销售的最高价格。

《通知》强调,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信息互通,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