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20-04-14    阅读:  
 索 引 号  20230628-104407-23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04-14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20230628-104407-23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04-14
公开范围: 公开
著录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前期项目工作、是指重大项目从开始谋划到动工建设之前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本年度预算安排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的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主要是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省和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

  第四条 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属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项目批准建设后,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的,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

  第五条市发改委是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前期项目收集和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计划制定,组织对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使用后的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计划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重大前期项目的工作经费;

  (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的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

  第七条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用于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及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申报、审批、下达

  第八条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依据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市列重大前期项目,由市级承担前期工作经费;县级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大前期项目,分别由县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前期工作经费;生产经营性项目由项目业主承担前期工作经费。

  第九条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委。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工作经费总估算等。

  (二)重大前期项目工作方案:前期项目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重大前期项目经费的金额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收到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后,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及规划方向,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安排计划,报市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分批下达。

第四章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计划,与市发改委签订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书,待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后,到财政部门办理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待项目开工后,持签订的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书,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未执行还款的,由市发改委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今后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安排,由市财政局协助扣回应归还资金。

  第十五条使用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相关依据文件,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核销,并将剩余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全部退还市对政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专户。

第五章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使用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分别于当年底和重大前期项目工作任务完成后,将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市政府。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纳入全市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使用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在重大前期项目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眼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按付该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并扣回违规使用资金:

  (一)前期工作经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工作经费的;

  (三)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工作经费的。

  第十九条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