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填报时间:2025.3.6
| 序号 | 检查事项 名 称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检查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标准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上 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 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 规章 | 政府 规章 |
| 1 | 对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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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发改委能源科 | 全市长输油气管道企业 | 依照管道保护法规定,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标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4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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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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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发改委资环科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进行批复的企业 |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 建设内容、能源消费量及能效水平与节能报告一致性,以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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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方光奇 联系电话:8211642 |
填表说明:
1.检查事项名称,应根据设定该事项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的行政检查”。其中引号中的“XX”应尽可能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中的原文字;
2.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填写实施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机关全称,党委或党委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主体,应填写对外使用的行政主体名称,同时注明实施层级(如省市县、省市等);
3.承办机构,根据机构编制“三定方案”等,填写本机关具体承办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内设业务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的全称;
4.检查内容,根据本领域监管风险点和执法工作实际,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
| 5.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方式; |
| 6.检查频次上限,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中的年度频次上限,由省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乡三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确定的年度频次上限内实施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不计算在内; |
| 7.专项检查计划: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 8.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 9.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
| 10.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