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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2019-01-16 阅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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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改公管〔2019〕2号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 (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评标(评审)专家: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TSFD-2019B-001002),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评审)质量,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征集,统一审核,统一入库管理。 第三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评标(评审)专家的综合考核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交易完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制。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 第六条 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发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工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八条 申报进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交易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类专业水平,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评审)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二)申请人将《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3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排斥,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保证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市公管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评审)专家: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抽取难以胜任的; (二)政府采购等,国家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申请、市公管办、行业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应当补充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三)在同一评标(评审)时段重复抽取的; (四)其它意外情况。 第四章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评审)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持证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入库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 (八)自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评审)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重新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未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评审)有效;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评审)无效,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评标(评审)专家资格重新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个年度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七)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四)、(七)种情形终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实行记分制度,每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在考核中,视其细则考核评价情况,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评标(评审)专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从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标(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天水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天水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的评价考核及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专家评标(评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周将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情况报送市公管办。每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情况。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评价实行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最多记12分,期限届满后,考评记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五条 依据评标(评审)专家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记12分。 (一)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止评标(评审)活动并强行离开的;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造成评标(评审)结果无效的; (五)评标(评审)中出现明显错误,不纠正、不改正且直接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一)拒绝接受或阻挠行政监督部门、业主单位监督和执法调查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评审)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评审)办法评标(评审)、不熟悉业务、不熟悉电子化评标(评审)操作,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的; (四)发现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造假、伪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却不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带离评标(评审)区的; (六)进入评标(评审)区域,未将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等存储保管且私下使用的; (七)索要超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费用的;索要合法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的;因劳务报酬异议,拒绝继续评标(评审)或者拒不签字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评审)秩序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复核(复评)的。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记3分。 (一)评标(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评审)的; (二)评标(评审)未结束,擅离职守的; (三)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及评标(评审)纪律的; (四)不配合平台工作人员验证专家身份的; (五)恶意毁坏评标(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的; (六)酗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七)个人信息未及时按规定变更,导致抽取专家时未按要求回避的; (八)对评标(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既不书面说明理由又拒绝签字的; (九)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的。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记1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在评标区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的; (三)在评标(评审)现场大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的; (四)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五)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的; (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的; (七)向招标人征询中标人意向的; (八)不积极参加电子评标操作培训,影响评标(评审)进程的。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或一次性记3分的,予以警示戒勉。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4分(包括4分)以上,6分(不包括6分)以下的,视其分值暂停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业务3至5个月。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或一次性记6分(包括6分)以上,12分(不包括12分)以下的,暂停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业务6个月至1年;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12分或者一次记12分的,取消其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业务资格。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评标专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暂停到期后,由评标(评审)专家申请,经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后,方可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评标(评审)业务。 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暂停、取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评审)业务资格,由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中出现两种以上评标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或在不同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结果于下一年元月份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考评打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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