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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 代理(拍卖)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1-16    阅读:  
 索 引 号  20230628-104016-64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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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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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天发改公管〔2019〕1号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

代理(拍卖)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拍卖)机构: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拍卖)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拍卖)机构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TSFD-2019B-001001),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拍卖)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拍卖)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拍卖)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代理(拍卖)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拍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县级颁证采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代理(拍卖)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拍卖)机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拍卖)机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从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拍卖)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在市公管办进行登记,方可开展代理(拍卖)业务。

第七条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代理(拍卖)机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拍卖)机构专业水平,增强代理(拍卖)机构业务能力。

第八条 项目交易完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拍卖)机构服务进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制。

第二章代理(拍卖)机构登记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拍卖)机构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依法设立的代理(拍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设备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拍卖等文件的相应专业能力;

(三)申请登记前1年内未因招标代理、拍卖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项目代理(拍卖)业务的;

(四)未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条 代理(拍卖)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原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代理(拍卖)机构申请登记报告;

(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登记程序:

(一)代理(拍卖)机构向市公管办提交第十条所列登记资料;

(二)代理(拍卖)机构应对所提交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代理(拍卖)机构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拍卖)协议,明确代理(拍卖)范围、方式、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代理(拍卖)业务;

(三)依法在省、市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四)开标前1日,通知市公管办及行政监督部门,参加项目交易全程监管;

(五)评标结束后,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原发布招标信息的同一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在权限范围内答复质疑,协助相关单位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取得登记资格的代理(拍卖)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范围实施代理(拍卖)活动。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项目名称、委托范围、要求与标准、保密措施与责任;

(三)履约期限;

(四)费用支付标准与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代理(拍卖)机构须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为注册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全程参与代理(拍卖)活动,对其所进行的代理(拍卖)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拍卖)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代理(拍卖)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业务。

第十七条 代理(拍卖)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 代理(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代理(拍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每一项代理(拍卖)工作完成后应当整理、装订、编号、存档。

第十九条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拍卖)机构实行考核评价细则管理,视其细则考核评价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代理(拍卖)机构日常考核。

第二十条 代理(拍卖)机构对考核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在履行考评打分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拍卖)机构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附件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代理(拍卖)机构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拍卖)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拍卖)机构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拍卖)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周将代理(拍卖)机构日常考核情况报送市公管办。每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代理(拍卖)机构日常考核情况。

第五条 代理(拍卖)机构的考核实行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最多记12分,期限届满后,考评记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六条 依据代理(拍卖)机构违规行为,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七条 代理(拍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记12分: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明显存在歧视性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质疑、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二)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对招标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的;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交易资料的;

(五)在交易过程中,代理(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伪造他人签字的。

第八条 代理(拍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一)同一项目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关的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或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后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迟开标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业主代表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开评标活动延误或推迟的;或未及时通知交易各方,开标时间无人到场的;

(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报告的;

(七)开标截止时间后仍接收投标文件的;

(八)不配合招标人处理质疑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九条 代理(拍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记3分: 

(一)招标信息备案和对外发布内容中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企业信息、时间节点、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系统中信息填写错误的;

(二)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组织交易活动时服务态度恶劣,与交易相关方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五)评标相关资料准备不充分,影响或延误评审的;

(六)未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设定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条件的;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以及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八)资格预审活动未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引起质疑投诉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宣布评标(评审)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公示或办理中标通知书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的;

(十二)不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管理的;

(十三)未及时将投标人的质疑及答复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的;

(十五)在交易活动中,有超标准及乱收费行为的;

(十六)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代理(拍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记1分:

(一)代理(拍卖)执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 

(二)开标时工作人员少于3人或非该公司人员顶替开标,评标期间离开交易场所的;

(三)未及时提交机构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标区。

第十一条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或一次性记3分的,予以警示戒勉。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4分(包括4分)以上,6分(不包括6分)以下的,视其分值暂停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拍卖)业务3至5个月。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或一次性记6分(包括6分)以上,12分(不包括12分)以下的,视其分值暂停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拍卖)业务6个月至1年。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12分或者一次性记12分的,取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任何代理(拍卖)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暂停到期后,由代理(拍卖)机构申请,经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后,方可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新代理(拍卖)业务。

对代理(拍卖)机构暂停、取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拍卖)业务资格,由市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元月份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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