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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怎么发?
2020-09-14    阅读:  
 索 引 号  20230628-104000-96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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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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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怎么发?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解读

  为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为推进县城新型城镇化专项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我们整理了相关解读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范围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的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

  【解读】:发行区域兼顾特大镇和“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市辖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地区具备县城和县级市城区的人口规模,并且在城镇化建设方面同样有明显的短板弱项,尤其是特大镇在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方面仍按照镇级来配置,与实际民生需求相比存在很大缺口,因此,也被纳入本专项企业债券的适用范围。另外,《发行指引》中有两处提到“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所附“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名单”,此处所指示范地区涉及全国24个省份的120个县及县级市,我省的榆中县、敦煌市纳入示范名单。

  二、发行主体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

  【解读】:这个发行主体界定相对宽泛,并没有将主体限定为县级城投,理论上市级城投、省级城投均可以发行这个专项债券产品。

  三、支持重点 

  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如下:

  1.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支持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的产业平台(主要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各省份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内的特色小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和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2.县城新型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5G网络、物联网、车联网和骨干网扩容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领域终端系统等。支持大数据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和产业数字化平台等。支持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

  3.县城其他基础设施。支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水气热等管网设施。支持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配送投递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等。支持有一定收益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聚集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解读】:(1)募投项目首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市场化自主经营项目,二是产生稳定持续性的现金流。这两个条件和普通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一致。(2)发行指引很罕见的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具体的募投项目内容,对于适合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细致的划分,这个方式在其他专项债券中没有的。

  四、发行条件

  1.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解读】:这与一般企业债发行基本标准一致,并未增减要求或设置特殊的额外情况。

  2.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其中,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解读】:这一条件强调项目的收益性,意味着未来项目能否获得稳定的收益是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品种的核心条件,造血能力弱的项目将面临较大发行难度。

  3.发行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解读】:这与发改委针对其他专项债品种的相关表述基本一致。

  4.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解读】:将有助于提高银行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参与度,强化风险管理和资金统筹安排,并且在综合融资协议下提供流动性支持。

  5.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就募投项目出具是否适用于本指引的专项意见。

  五、支持政策

  1.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解读】:跟一般企业债40%的补流比例相比有一定程度的宽松,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更高。

  2.支持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内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 

  【解读】:本条是发行指引的重要突破,在事实上将国家发改委“区县级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债项评级需达到AA及以上”的条件突破了,也就是区县级平台发行本专项债券不需要担保了。       

  3.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

  【解读】:新型城镇化专项债可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推动相关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4.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本省份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落实方案以及指导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制定示范方案时,应统筹考虑项目资金、土地保障方式,加大本专项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协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满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解读】:因为专项债券募投项目的收益不好平衡,这条政策实际上是允许通过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收益来源,确保项目募投收益可以覆盖项目总投资。

  5.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谋划设计与储备,加快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推动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推进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解读】:市县区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附:《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原文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

   为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推进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挡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主要支持以下领域:

  (一)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支持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的产业平台(主要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各省份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内的特色小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和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县城新型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5G网络、物联网、车联网和骨干网扩容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领域终端系统等。支持大数据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和产业数字化平台等。支持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

  (三)县城其他基础设施。支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水气热等管网设施。支持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配送投递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等。支持有一定收益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聚集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发行条件

  (一)本专项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本专项企业债券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其中,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三)发行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四)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就募投项目出具是否适用于本指引的专项意见。

  三、支持政策

  (一)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二)支持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内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

  (三)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本省份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落实方案以及指导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制定示范方案时,应统筹考虑项目资金、土地保障方式,加大本专项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协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满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五)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谋划设计与储备,加快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推动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推进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四、附则

  (一)本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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