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2月1日,毛泽东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发表《整顿党的作风》的著名演说,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这一方针虽然只有简单的八个字,但凝结了从严治党的精华,成为日后党的纪律建设的一条基准线。在党的纪律建设过程中,纪律处分和纪律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纪律处分不只是为了处分某个犯错误的党员,更在于教育和警醒全党同志。在此意义上,纪律处分和纪律教育融为一体、不可分割。1997年2月,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作为党的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制度化、法规化的体现,在党的纪律处分和纪律教育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在着力推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迈向新的历史阶段的同时,揭开了党的纪律教育新篇章。
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组织领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选举成立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其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979年1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明确了纪委的工作职责,其中包含“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一项,并发出通告要求各级纪委协助各级党委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尽快建立和健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尔后,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就设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问题,多次联合下发通知和意见,明确要求1979年5月底普遍正式建立地方各级纪委、纪检组,6月15日前按编制数基本配齐纪检工作干部。到1980年1月,全国各地党组织绝大部分都已建立或正在筹建纪律检查机关,约占应建总数的98%。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和建立,既为加强党的纪律教育提供业务型组织领导保障,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党员纪律教育提供专门化的组织实体和工作队伍。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明确党的纪律教育根本红线。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受中央委托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前提,更是党的纪律教育的根本红线。纪律问题即是原则问题,纪律教育必须使党员明白什么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什么是不可触碰的红线。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进党的作风”。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于党的纪律教育的重要意义。对于全党同志来说,坚持党的领导最基础、最基本的就是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继承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自觉承担共产党员应有的责任和使命。同时,改善党的领导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党员的纪律性不是天生的,需要不断学习和改进。只有加强党纪教育,才能不断增强党员的纪律性,不断改进党员个人乃至全党的作风以改善党的领导,进而筑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纪律根基。将纪律教育写入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教育法规依据。党章是党的根本法,是全党同志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也是党中央制定和出台其他党内法规的总依据。实际上,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就把“纪律教育”写进党章的“党的组织制度”一章,要求“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之一为“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这是纪律教育首次出现在党的根本法之中。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新修订的党章,不仅适时地专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而且进一步明确纪律教育的要求,即“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此后修订的党章基本沿用这一提法,为改革开放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纪律教育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开展党风党纪的专项治理,寓教于治、以儆效尤。专项治理是党中央集中专门处理某类难以通过常态化工作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党风党纪的专项治理既有纠正不良风气、惩戒违纪行为的意义,又有教育和警示全党同志避免犯类似错误的意义。改革开放之后,党在纪律和风气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使用专项治理方法。例如,在纠正住房方面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问题上,中央纪委多次发出相关通告和公开信,包括《关于刹住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非法盖私房之风的通报》(1981)、《关于坚决纠正分配住房中的不正之风的通报》(1982)、《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歪风—致全国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开信》(1983)等,坚决制止部分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问题上的歪风,严肃处理建房分房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使住房方面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得到纠治,广大党员干部亦由此受到建房分房方面的纪律教育。1983年10月12日,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要求从中央到基层组织、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党员,自上而下、全面系统地整顿全党。这次整党活动历时4年,在坚持正面教育、发扬民主的过程中,有力纠治了包括住房问题、高干子女问题、户口问题、走私问题等在内的不正之风,是对全党同志进行的一场集中而生动的纪律教育。1986年2月28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整顿纪律的通知》,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甚至废弛的状况,以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实际的理想和纪律教育,纪律教育普遍增强”为目标,全面整顿党的纪律。这是直接围绕党的纪律教育开展的专项治理。改革开放后党的纪律教育在收到显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损害党的纪律教育的根本红线。改革开放初期,与西方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一同进入中国的还有西方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其在国内逐渐形成一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直接对立。1981年7月17日,邓小平同中央宣传部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核心就是反对党的领导,而没有党的领导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制度。”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社会上产生的不良影响,也逐渐蔓延到党内。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希望将西方自由民主那一套“引进”党内;也有的阳奉阴违,表面声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背地里发泄对党的不满情绪,党的纪律红线在他们心中早已经荡然无存。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弊端及其带来的利私惯性损害党的纪律教育的存在价值。党的纪律教育是为了培育和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使其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主动肩负党的使命。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许多体制内的党员干部选择离开“舒适圈”,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三次“下海经商”热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20世纪90年代初、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下海经商”的党员干部难免受市场经济利私惯性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出现“纪律松绑”的心理,甚至抛弃应有的党性修养、背弃应有的党性原则,做出一些违背党风党纪的行为。在接纳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经济的利己惯性还会逐渐渗入党内,影响体制内党员干部,出现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贪污腐败现象,损害党风党纪,也对党的执政地位造成严重威胁。党的纪律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虽是外因所致,但内因往往是更为主要的因素,即归根结底是由于党的纪律教育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赋予的刚性约束。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无规矩不成方圆,法规问题、制度问题是关系根本、长远和稳定的大问题。充分利用党的纪律教育成果,应对上述党的纪律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必须从党内法规入手,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法规制度建设。虽然纪律教育已经写入党章,有了根本性的党内法规保障,但其简单的条文不足以支撑党的纪律教育的全部工作,而必须有更为细致、更为系统的法规条例使党的纪律教育规范起来,从而更加具有法治型权威效力。事实上,改革开放后到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党中央在纪律教育方面出台了许多制度文件,其中不乏针对个别事项的纪律处分规定。例如,1979年11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对高级干部十个方面的生活待遇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1980年2月15日,中央纪委和中央保密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通知》,要求在党内进行广泛的保密教育,重申保密纪律,提高警惕,对严重泄密的党员要严肃查处。1983年3月10日,中央纪委制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提出主要依据违法犯罪事实进行党纪处理。1985年5月23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教育自己的子女及配偶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绝对不得利用关系进行违法活动。1987年1月28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新闻舆论阵地的党组织、党员认真进行一次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对于极少数长期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不遵守党的宣传纪律的人,经教育拒不改正则坚决调离岗位。虽然这些制度文件没有详细定义违纪行为、违纪情节、违纪程度等,而且在纪律处分上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从某种程度来说是较为零碎的,但不可否认,它们已经初步实现了对党的纪律教育和纪律处分的法规化建设,相比于过去的“没有法”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对于党的纪律教育和纪律处分法规化建设进程而言,党的十三大是一个关键节点。大会报告明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实质上也是法规化建设。正是在“新路子”的要求下,中央纪委开始组织推动相关工作,计划形成全国性的量纪标准,并于1988年3月决定成立首部纪律处分条例起草小组。起草首部纪律处分条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亟须一些较为系统而非零碎的经验和文件提供参照。1988年5月23日,中央纪委印发《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9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颁布《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7月,中央纪委先后发布《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尽管这些规定仍然是针对个别事项而专门设计的,但它们在违纪行为认定、违纪情节区分、违纪程度衡量、纪律处分处理等方面都有了较为清晰明确的界定,在有纪可依、有纪必循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也为首部纪律处分条例的起草提供了较为系统的参照对象。同时,在参照过去经验和系统性文件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到全国各地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经验,多次就关键问题召开座谈会。历时近9年时间,前后起草修改共计15稿,首部纪律处分条例终于在1997年2月27日得以正式发布试行。党的首部纪律处分条例以“纪律处分”为名,集中彰显了对党的纪律处分的重要意义,而在这种纪律处分意义的背后蕴含更加深刻的纪律教育效用。第一,首部纪律处分条例奠定了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法规制度建设基础。纪律处分和纪律教育都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需要法规化、制度化。1997年发布试行的纪律处分条例具有突出的“首部”意义,在党的纪律处分和纪律教育史上都是一个里程碑式文件。从纪律处分的角度讲,它结束了在以往纪检工作中无纪可依的状态,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进入了法规化、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从纪律教育的角度讲,它开宗明义地指出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充分体现了纪律教育的功能作用,也在事实上结束了以往纪律教育中无法可依的状态,标志着党的纪律教育进入了法规化、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同时,首部纪律处分条例作为“条例”,相比于以往的“通知”“决定”“办法”“规定”等更具有突出的法规性,更能够强有力地给予纪律处分和纪律教育刚性约束。首部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明确提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法规化、制度化体现,意味着其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实现了纪律处分和纪律教育的有机统一,惩戒是必要的警示措施,教育才是惩戒的真正目的和归宿。此后,首部纪律处分条例经过2003年、2015年、2018年、2023年四次修订,纪律处分规定日臻完善,纪律教育功能也愈发成熟,成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第二,首部纪律处分条例为加强党的纪律教育提供了系统明确的行为清单。明纪,方能遵纪、守纪、执纪。与前述针对个别事项的纪律处分规定不同,首部纪律处分条例具有系统性和明确性的突出特点。这种系统性在于,它按照党员可能犯错误的类型进行较为系统的划分,有“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七类,着重给予“经济类错误”细致规定。这种明确性在于,它在犯错误的具体情形、情节程度、适用对象、量纪标准等方面都有较为清晰明确的规定。例如,错误发生情节被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等,在错误类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又如,有关责任人员被明确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三类。首部纪律处分条例的诸多详细规定,相当于给全党同志开列纪律行为的“负面清单”,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确什么是“不可为”以及“禁而不止”的后果,从而起到较好的、直接的纪律教育作用。应当认识到,再详细、再多的纪律条文也未必能够囊括现实发生的所有情况和时代变化产生的新情况,领悟自觉遵守纪律的精神更加重要。首部纪律处分条例在提供“负面清单”的同时,也从精神实质上提供了“正面清单”,即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务必领悟遵纪守法的精神,明确共产党员应该做什么,努力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从而时刻以共产党员的身份和意识约束自己,自觉肩负起共产党员应有的责任和使命。第三,首部纪律处分条例拓展了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方式方法。首部纪律处分条例本身就是党纪教育的好教材,其中规定的大多数违纪情形在过去都有所发生,甚至可以说,每一条规定背后都可能至少有一桩案件。加强党纪教育,可以通过分析和解读首部纪律处分条例中的违纪情形以及背后的典型案件,坚持以案说法、现身说法,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深刻地学习和领悟首部纪律处分条例的纪律教育意义,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正如1994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发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纲要》提出:“要充分利用执纪办案的有利条件,准确剖析典型案例,进行鉴戒性教育。”事实上,在首部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不久,中央纪委监察部宣教室、电教中心就根据其内容,以案件为基本素材,组织拍摄了电视系列片,生动形象地再现其主要内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组织广大党员观看,把学习首部纪律处分条例、观看首部纪律处分条例电视系列片作为当时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组成部分,通过主题党日、“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广大党员干部观看这部电视系列片实质是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党纪教育课,对首部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由此得到深化,党纪观念亦由此得到强化。(作者:吴智楠,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金龙,华南师范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院长,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