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安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孟某系未成年人,故均应减轻处罚。审理中3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大部分已追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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