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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11〕11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11-12-19 16:21:05   来源:本站原创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天政发〔201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各级正职负责制原则,各县区政府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出现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时,应切实承担政府责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防事态扩大。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务必保持协调一致,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做到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特种设备灾害事故。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因为自然灾害(如暴雨、台风、泥石流、滑坡、地震等)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事故。除自然灾害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外,因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违反有关规定、规章、规则或其它原因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如爆炸、泄漏、坍塌、坠落等。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0938-6822606、0938-6822613)。

  第五条 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消防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技术需要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组织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中的各项措施,在事故发生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有效控制事故,力争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组织机构组成意见,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五)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

  (二)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三)组织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四)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成立事故处理专家组和参与市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或受市政府委托成立事故调查组。与财政、公安、消防、安监、医疗卫生等部门建立起联系协调机制,明确具体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与具有较强实力、具有烧伤治疗等专科的综合医院建立固定的联系机制。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事故应急所需有关物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事故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市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五)市卫生部门负责事故受害人医疗救治工作。

  (六)市交通部门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输保障工作。

  (七)市安监部门负责协调消防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气体抢险救助工作。及时消除或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扩散及危害。

  (八)市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九)市消防部门负责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火灾,处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或扩散。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并与相关机构相互衔接,形成协调统一、优势互补的应急救援网络。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监测、预测、预警信息网络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全市公布。对本区突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县区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监控网络,划分监控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重点危险源,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事故苗头,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指定联络员,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突发案件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保障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技术指导和可行性建议意见。

  (二)建立专业抢险队伍保障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中对特种设备的维修、拆除、堵漏、疏通、转移等。

  (三)建立应急机械器具保障系统,提高事故应急时效性,机械器具保障可由政府专门建立或委托拥有相关机械器具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提供。

  (四)设定特种设备事故接警处警中心,对全市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统一接警,并严格执行信息报送机制。

  第十三条 突发特种设备事故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特种设备事故所在地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做到: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立即向县区政府接警处警中心、天水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公安(110)、消防(119)、医疗(120)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如实,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保护好现场,主要应做到:

  1.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等手续。

  2.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拍照、做出书面记录并绘制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3.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

  4.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位置等。

  5.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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