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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09〕109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10-01-04 17:36:04   来源: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步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两区(秦州、麦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充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已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根据天水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投资绿化的资金计入建设成本;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取得前期规划审批意见后,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确定建设用地内已有绿化苗木的保护和移植措施,确定新建项目绿化标准。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异地绿化;也可按相关规定缴纳补偿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栽种树木花草,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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