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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09〕87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10-01-04 16:53:20   来源: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9〕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私营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用人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卫生、民政、审计和地税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下参保手续: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核定表》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并提供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统计的上年度工资年报、当年1月份财政统发工资表、养老保险的基数核定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身份证、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花名册;

  (三)按要求领取和填写《职工医疗保险手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发给参保人员,做为本人就医的凭证。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不计征税、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额,并以此推算出全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工资额的2%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额,并以此推算出全年度工资总额的2%。核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工资额高于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其他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基数核定表》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为依据,按照2%的比例核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内退人员的缴费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十二条 由财政全额供给医疗费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财政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

  财政部分供给医疗费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要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用人单位负担部分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写《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供给医疗费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依法破产的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在资产变现中优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今后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今后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当年该企业养老金发放总额×2%×10年+破产上年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支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额×退休人数×10年。

  还应一次性缴纳内退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年限加上成为退休人员以后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之和-内退人员当年年龄之和)/内退人员总人数×内退人员上年工资额之和×8%+该企业人均养老金×2%×10年×内退人员数+破产上年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支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额×内退人数×10年。

  在职职工当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身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企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缓缴申请,同时抄送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经批准后,可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支付欠费单位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对本级财政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核定的数额,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划入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县区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及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将暂停向县区医疗保险支出户划拨资金,同时停止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支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应在录用当月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如该录用人员未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则该录用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男未满20年、女未满15年的,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标准为:该职工退休上年个人工资额×8%×差额年限;如该录用人员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则该录用人员应在当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并补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要持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照片等相关材料,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之内,到原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按全市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接续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及时接续的,在办理接续手续时,要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本金和利息,在接续关系办理6个月之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补报。该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次月个人停止缴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调出、死亡以及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于30日内负责收回《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并到医疗保险机构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相关人员从次月起停止缴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持批准文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从次月起个人不再缴费,同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情形造成的缴费变化,用人单位应于当月填报《参保人员情况增减变化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先清偿原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新接收单位为职工办理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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