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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09〕73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10-01-04 16:46:04   来源: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天 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8月6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前提下的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实施办法。

  农业生产用途包括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以及用于新农村建设、农民脱贫致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等农业项目。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禁止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

  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因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需要,可以向农户租赁承包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受让方在流转合同履行期间破坏土地原貌的,合同终止时有义务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等的归属,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方备案。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继续承担应尽的义务。

  入股土地只能用于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不能用于资产清算。入股土地在股份合作解散时应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十七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应及时变更。

  第十九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或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依法再次流转。

  第二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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