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发〔2009〕5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天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区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指导、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监察、民政、价格、统计等部门和税务、金融管理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区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县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 对承租公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对住房保障面积范围内租金,按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得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