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
2.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示范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划,市场运作,项目支持,示范引导,多元投资,共同建园”和“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以民营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为辅助、政府投资为引导的投资机制,鼓励企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发展特色明显、综合技术示范性强的标准化、工厂化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四条 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是示范区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示范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目标,协调部门关系,解决示范区建设及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关于示范区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
2.组织示范区水、电、路、暖及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申报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管理,审计内部资金;
4.负责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
5.签订示范区土地承包合同,收缴土地租赁费用;
6.协调示范区治安管理;
7.收集、发布有关信息,编制、汇总示范区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8.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示范区内企业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
第七条 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办事程序,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及时为区内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八条 示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进入示范区检查或管理,应与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应突出标准化绿色产品生产技术,充分体现用现代科技指导农业、用现代设施发展农业、用工业化的思路经营农业,建设一流的农业设施,引进一流的农业技术,创造一流的试验示范模式,实行一流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必须符合科技农业、高效农业、观光农业的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充分体现和发挥科技示范、技术创新、辐射带动、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旅游观光等功能。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建设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进入示范区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信务实,资质合格,手续齐全;
(二)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示范区产业规划,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大的生产规模,较高的经济效益,并能起到较强的示范、引导、带动、辐射作用;
(三)拥有满足项目开发和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十三条 拟进入示范区的企业,必须向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资金筹措等证明材料,经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示范区进行投资建设、生产经营。
对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认定为优先推广发展的技术项目或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复立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