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5)公伤、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7)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
(8)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在省外自行住院发生的费用(急、危、重病人需转诊转院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电话报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1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9)其它不予报销的费用。
3.住院医药费的补助标准:
(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50元以下(含50元)的自己承担,5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90%比例报销,严禁随意取消起付线。
(2)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100元以下(含100元)的自己承担,1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80%比例报销。
(3)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自己承担,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60%比例报销,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800元以下(含800元)的自己承担,8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50%比例报销(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
(4)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CT检查费、核磁共振检查费,每人限报100元。普通床位费按标准报销。对有直系亲属参加无偿献血的患者输血费用全报,没有直系亲属参加无偿献血的患者的输血费用报50%。
(5)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住院分娩的,在乡镇卫生院要达到费用全免,执行正常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制度,具体为:乡镇卫生院、限价400元(新农合补助250元);县级医院限价700元(新农合补助300元);市级医院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新农合补助300元)。高危妊娠及有其它合并症的异常分娩,按照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6)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0元。
(7)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度内因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或因患多种疾病一次、多次住院的,累计报销费用不得超过报销最高限额。
(8)参加合作医疗的晚期癌症患者凭乡镇、村委会证明,县以上医学证明、麻醉药品使用卡及定点医疗机构发票,每年还可报销麻醉药品医药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
(9)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务工、探亲在外地患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返回后在30日内,可凭异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出(转)院证明、住院发票和住院结算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用人单位证明等证件资料,先由村、乡镇合管办初审后到县合管办按同级别医院标准予以审核报销。
(10)确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病人参照外出打工人员比例报销。
六、医疗费用结算与支付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发生医疗费开支后,按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分别核报。
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医疗机构审核,参合农民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余额由医疗机构负责垫支,并在每月底前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确因病情严重,需转外到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主治医师按要求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愈出院后凭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和住院结算清单、乡镇、村委会证明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经县合管办批准。病愈出院后,凭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和住院结算清单、乡镇、村委会证明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标准予以审核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确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经县合管办批准。病愈出院后,凭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