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环保督查组对我市十五户重点
企业督查意见及污染治理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5月,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环保联合督查组先后深入到我市三县两区的15户重点企业就污染减排、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督查组针对每户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市政府按照督查组的意见,提出了分类指导,一企一策的整改方案,并由市政府、市环保局与6户市管企业签订了污染治理责任书,县(区)政府、县区环保局与9户县(区)管企业签订了污染治理责任书,明确了污染治理的要求、治理期限和处罚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污染治理工作。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环保督查组的整改意见和有关企业污染治理责任书,市政府决定,从 四月下旬开始对15户企业进行现场督查。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环保督查组整改意见的落实工作,要把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去对待,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抓好落实工作。15户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把落实督查组的整改意见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环保督查组的整改意见和签订的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加快污染治理的进度,保证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污染物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在督查中,凡发现整改措施不落实,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坚决执行停产治理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