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尽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精神,要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保障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运用强制手段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保障年审、企业工商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建筑项目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卫生经营许可证发放及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或必备条件。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工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工作程序,加强基础管理,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不得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