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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发〔2008〕26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08-03-25 14:35:03   来源:天政办发〔2008〕26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落实力度,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我市人多地少,土地供求关系十分紧张,对此,各县区要从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土地用途管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一定要在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的同时,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各县区要坚决杜绝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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