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全市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天水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切实做好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省环境保护局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已签订的《天水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现将“十一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全市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5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0.16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25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8万吨。
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县区和有关企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今后,凡达不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没有排污总量指标的县区和企业,不得新建设增加相应排污量的项目。
三、市、县区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指标要求,制订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各县区要根据《计划》要求,于2007年6月底前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事业单位,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天水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
总量控制计划表
附件
天水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
单位 |
化学需氧量 |
二氧化硫 |
|
秦州区 |
3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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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 |
3000 |
4000 |
|
甘谷县 |
8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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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 |
600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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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 |
90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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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 |
400 |
1200 |
|
张川县 |
400 |
1200 |
|
甘谷电厂 |
10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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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污水处理厂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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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市属单位 |
2600 |
8400 |
|
合计 |
12500 |
2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