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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发[2007]45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07-06-18 16:58:00   来源:天水市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全市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天水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切实做好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省环境保护局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已签订的《天水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现将“十一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全市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5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0.16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25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8万吨。
    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县区和有关企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今后,凡达不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没有排污总量指标的县区和企业,不得新建设增加相应排污量的项目。
    三、市、县区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指标要求,制订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各县区要根据《计划》要求,于2007年6月底前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事业单位,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天水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
   总量控制计划表

 

附件

天水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

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秦州区

3000

4000

麦积区

3000

4000

甘谷县

800

2000

武山县

600

1400

秦安县

900

1200

清水县

400

1200

张川县

400

1200

甘谷电厂

100

1600

秦州污水处理厂

700

 

其他市属单位

2600

8400

合计

12500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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