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7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我市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支持气象主管部门履行防雷管理职能,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大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
市、县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要通过不断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预警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政府决策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增强群众防雷意识和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市、县区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甘肃省气象条例》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典型雷击灾害事例的警示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开展经常性的防雷科普宣传,教育群众认识雷电灾害的危害性,消除部分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农村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科学防雷减灾意识,让群众掌握防雷知识和科学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变“被动防雷”为“主动防雷”、“自觉防雷”,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防雷减灾监管体系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切实加大防雷监管力度。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全面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常规检测等工作,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
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主要手段。各行业、部门和单位要主动接受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气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防雷监管力度,对易燃易爆场所、化工生产或贮存场所、广播电视、邮电通信、电力、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医院、宾馆、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物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