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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的意见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05-07-31 19:59:42   来源: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标题: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的意见
文号:天政办发〔2005〕5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改制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目前,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全市非公有经济和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大批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正在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在改制过程中有不少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未能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当前做好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改制后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等各类企业,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存的部分,可按规定列入企业成本,存储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按照三部委《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新设立的单位对在职职工必须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纳;如改制后已中断缴纳的,应当自本意见下发后,即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四、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我市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三部委《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立和巩固改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经贸、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予以高度重视,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在认真做好县区内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区行政机关(包括乡镇、学校等)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条例》精神,维护职工利益,不断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居民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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