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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已修订完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意见和批评。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健全办理工作网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提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提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分类督办的原则。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 第十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办实事、求实效。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市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二)办理须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传达贯彻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完善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制度;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 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 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 要职责: (一)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提出本单位办理工作计划,确定承办责任人,并报市 人民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的阶段性工作和有关进展情况及时 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四)组织学习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 定完善本单位办理工作的制度; (五)认真总结本单位办理工作经验,加强横向学习交流, 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加强对本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整体 素质和业务能力,注意保持办理工作人员岗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 连续性; (七)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 督查室负责。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秘 书长具体协调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 和提案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组成 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经常督促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帮助解 决存在的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参与办理工作, 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具体组织。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建立承办工作 网络,加强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 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交办。 (一)市政府督查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 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召开会议进行交办。 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交办。 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分解后交办。 (二)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或者由市政府督查室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 (一)登记。承办单位应对收到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分解。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应在10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科室和责任,落实具体承办责任人员,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连同办理工作责任卡(见附件1)送交市政府督查室。 (三)办理。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四)协商。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共同办理。 (五)评议。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应主动采取适当形式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有关群众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评议。 (六)审核。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核,确保办理工作在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不得超过6个月。 (七)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 大代表和提案者。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答复,说明原因,待有新 的进展情况或办理完毕后再作二次答复。 l、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见附件2、 3),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3、涉及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由主办单位 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 如建议或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 别办理,分别答复。 4、办理结果应分4类在答复件的右上角标明:所提问题已经 解决的标“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 “B”;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而待以后解决的标 “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5、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6、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各一式二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各一式二份。 7、办理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报送上级有关单位。 (八)总结。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九)归档。承办单位应将建议和提案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 检查。 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市政府督查室应通过多种形式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市政府应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对有关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现场办案活动。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质量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办理工作要逐步推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督办检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对市政府所属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同时应协助市人大、市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提案者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市政协每届表彰两次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适时召开办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中扣分: (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办理要求,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系统其他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