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烟花爆竹是特殊商品,属高危经营行业,它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各个环节,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经营管理不到位,极易发生爆炸事故。一年一度的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开始,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安全经营的良好局面,防止因部门职能调整期间安全监管工作脱节出现管理失控,并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烟花爆竹长期归口各级供销社经营。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烟花爆竹市场出现多方插手、多家经营,部分从业单位不具备经营资格,不按规定随意设点销售,经营证、照不齐全,储存不规范的现象非常严重,安全隐患在有的地方也十分突出,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极易造成伤亡甚至群死群伤事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是否得力,措施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社会秩序稳定的大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烟花爆竹的从业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维护我市经济秩序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3]17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有效监管,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监管体制,落实部门监管职责,防止在部门职能调整中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推诿扯皮的现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 烟花爆竹经营继续实行供销社归口经营。由市供销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购进、调运、储存、批发、销售工作;确定一至两户企业实行总代理经营;对经营单位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资格证》;对经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牵头成立“天水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确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网点的布点。
(二)全市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制度。各县区烟花爆竹定点批发单位,应按照“一县一点、定点批发”的原则,由各县区供销社会同安监局经资格认定后,上报市供销社和市安监局。市供销社核准经营资格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资格证》,市安监局审核安全资格后核发《烟花爆竹安全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凭《烟花爆竹经营资格证》、《烟花爆竹安全销售许可证》办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按照“安全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各县区供销社提出布点规划,对固定经营门店核准零售经营资格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资格证》;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安全资格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凭《烟花爆竹经营资格证》、《烟花爆竹安全销售许可证》办理烟花爆竹零售业务《营业执照》。对重大节日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由各县区 供销社和安监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从严掌握”的原则分别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资格证》和《烟花爆竹安全(临时)销售许可证》。
(四)对我市从省外采购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管理,统购分销的办法。由确定的承担全市总代理经营烟花爆竹业务的企业负责,根据我市的供求量,提出采购意向,统一与“省外烟花爆竹合同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市供销社批准后,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许可证》,方可采购运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省外采购、运输烟花爆竹。
(五) 各级定点批发单位应本着“安全第一、规范运作”的原则,择优经营符合安全燃放标准、质量可靠的烟花爆竹。对不遵守安全规定,违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或经销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合法经营网点,各级供销社协同安监部门取消其合法经营资格。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经营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安全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的安全事故。
(七)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禁放管理工作。核发《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重点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活动,依法处理未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或一证多用的行为。
(八)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九)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供销社,对合法经营网点的合法经营行为及其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的合法产品不得随意刁难和查扣,否则合法经营网点有权向“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举报,“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有责任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探索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当前,即将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开展烟花爆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防止发生重特大爆炸伤亡事故十分必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元旦、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也是事故的多发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经营的企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批发、储存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不具备安全零售条件,不按规定乱设摊点,经营证、照不齐全的经营者要予以取缔,依法查处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
四、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监管,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经营行为,保障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参加组成的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集中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领导、检查、监管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