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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tianshui.gov.cn   时间:05-10-24 09:29:41   来源:天政办发〔2005〕35号

天水市防洪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洪水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防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防洪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条 防洪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强化和规范政府对抗洪救灾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防洪应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㈠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自身健康作为防洪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防洪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㈡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以防为主,把预防洪水灾害作为防洪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洪水灾害的预防和防洪应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㈢依法规范,果断处置。洪水灾害发生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果断处置,严防灾害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㈣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

    ㈤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快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灾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防洪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局地暴雨洪水、中小河流洪水、水库垮坝洪水等洪水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 灾情报告和洪水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第六条 防洪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情、雨情和防洪工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特别是在汛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点险工险段、重点防洪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重大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条 市洪水灾害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对全市洪水灾害事件统一接警。

     第八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快结合,逐级向上汇报。市、县区两级抗旱防汛指挥部得到洪水灾害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汇报。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得到洪水灾害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汇报。重特大洪水灾害发生后,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在4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第九条 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洪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雨情、水情、伤亡人数、损失程度、救灾情况及生产生活上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条 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重   (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㈠一般(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5人以上、10人以下,并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除渭河干流段城区段、藉河城区段外,境内中小河流发生标准内洪水,且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㈡较重(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渭河干流(城区段除外)、藉河干流(城区段除外)及境内其它中小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

     3、张川石峡、东峡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张川石峡、东峡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5、张川石峡、东峡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6、其它可能导致张川石峡、东峡水库溃坝的情况;

      7、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并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㈢重大(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渭河干流麦积城区段、藉河干流秦州城区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渭河干流武山城区段、甘谷城区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4、秦安苏家峡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5、秦安苏家峡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6、秦安苏家峡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7、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设施造成损坏;

    8、其它可能导致秦安苏家峡水库溃坝的情况;

    9、小型水库垮坝淹没城镇、村庄及重要设施;

    10、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㈣特大(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2、渭河干流麦积城区段、藉河干流秦州城区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渭河干流麦积城区段、藉河干流秦州城区段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4、秦安苏家峡水库垮坝;

    5、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30人员人以上,并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天水市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现有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由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天水军分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天水军分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农办、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统计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卫生局、天水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天水公路总段、市邮政局、天水市电信分公司、天水市移动通信分公司、市公安局、市供电局、市地震局、市物资总公司、市供销社、天水火车站、甘谷电厂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

     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属常设机构,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首长任指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组成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是我市防洪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的决定、指令。

     ㈡制定和修订《天水市防洪应急预案》。

     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重特大洪水灾害发生时,组织召开防洪工作应急会议,听取抗旱防汛办、民政、水利、水文、农业、气象等部门的雨情汛情灾情汇报,安排部署防洪救灾应急工作。

     ㈣统一指挥我市的防洪应急工作,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驻市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受灾地区进行抗洪救灾。

     ㈤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水灾害和抗洪救灾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上级防洪救灾工作指令。

    ㈡及时了解掌握雨情、汛情、灾情和抗洪救灾应急工作情况,并上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为指挥部主要领导提出抗旱防汛决策参谋意见并具体实施防洪救灾的调度工作。

    ㈢组织协调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督促其履行各自防洪工作职责。

    ㈣组织开展防洪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㈤督促各县区搞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蓄滞洪区的准备工作。

    ㈥处理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防洪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洪抢险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天水军分区: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积极联系并协调组织驻地部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措施的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防洪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市财政局:根据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急需,筹措、调剂、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建设局:负责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市城区排涝;

市农办:组织协调农口各部门做好本行业的防汛工作,掌握洪水灾害情况,负责灾区农、林、牧、渔业救灾,并组织恢复生产;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工作的行业管理,收集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负责所辖各类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工作及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天水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汛期各水文站的测报及报汛,按照流域内河道流量标准,及时向抗旱防汛指挥部提供水情和有关水文情报;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暴雨天气形势,为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雨情和天气预报;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发放;

市交通局:负责汛期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工作,负责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时所需车辆的组织调度和防汛抢险、防疫、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运送;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员抢救及灾后灾区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确保灾区医疗、预防控制药品供应和疫情监测统计、分析、上报;

市公安局: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防洪工程、水文、通讯设施、盗窃防汛物资的行为,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如遇紧急汛情,负责组织群众撤离灾区;

市广播电视局:按照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实事求是地报道发生的洪水灾害,宣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市统计局:及时、准确、全面地为指挥部提供所需洪水灾情及有关资料,为防洪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为防灾工作奠定基础;

市农业局:负责灾后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拔供应、技术指导。帮助灾区人民搞好抢收抢种,恢复生产;

天水公路总段:负责所辖水毁公路的抢修、维护,确保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道路的畅通和本系统公路建设中不出现影响行洪的问题;

天水供电局:负责本市范围内供电工程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市经委、商务局、物资、供销社: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并定期向抗旱防汛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预测预报,向指挥部以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时通报震情,指导防震工作;

市邮政通信部门:及时做好汛期通讯线路的维护抢修,保证汛期防汛通讯的安全畅通,保证优先邮发水情电报、函件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报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协助、指导贫困地区防汛工作,督促落实贫困地区以防汛减灾为中心的扶贫解困措施;

天水火车站: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汛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救灾等人员以及物资和设备;

     其它有关部门在汛期均应根据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抢险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防汛抢险任务。

 

第四章 抗御洪水应急方案

 

     第十五条 一般(Ⅳ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㈠受灾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民政、水利、卫生等部门组成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如发生人员被困5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险情和灾情,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抗旱防汛指挥部。

     ㈡各级气象部门要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遇可能发生(或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通知同级防汛指挥部门;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通报或发现灾害性天气,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受威胁区群众发出警报,通知做好避险准备,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抢险队员进入待命状态。

     ㈢水文部门要做好水情测报、预报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须的水情信息。

     ㈣如发生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各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堵决口,组织群众撤离,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㈤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根据抢险和救灾工作进展,如有必要,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较重(Ⅲ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㈠受灾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㈡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抗旱防汛指挥部;

     ㈢遇渭河干流(城区段除外)、藉河干流(城区段除外)及境内其它中小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发生局地暴雨洪水,死亡、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灾情时:

     1、险段所在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要严密监视河流水情,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河流洪水情况。水文部门要做好水情测报、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做好气象预测预报服务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须的气象、水情信息。

     2、市、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要组织巡堤人员24小时巡堤查险,每2小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一次堤防工程状态。发现险情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每30分钟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汛情和抢险工作结束。

     3、抢险队伍全部进入抢险现场,加高加固堤防,按照抢险需要,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就近组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民政、卫生部门要组织好救灾物资和医疗队伍,开赴灾区进入救灾待命状态。

    4、通知牵头单位,有计划地组织群众按照确定的路线、地点及时向安全地带抢撤。

    5、一旦出现堤防漫顶或决口的险情,在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堵决口的同时,立即抢撤危险群众,抢救群众财产,排除房屋积水。

    6、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向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召开防洪应急工作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组织抢险工作组,于5小时之内赶到抢险现场,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面粉、衣物等生活用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立即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

     7、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㈣遇张川石峡、东峡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与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两种情况之一时:

     1、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该水库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组织抢险队伍上坝,并做好后备抢险队伍组织及抢险物资的调运工作。

    2、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要组织技术人员严密监视水库上游水情,不间断排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安全运行情况,每30分钟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一次;若有险情,1小时内加密及时报告,直到抢险结束。

    3、立即开通省、市、县到水库及下游乡村的防汛短波电台,以备电话中断时应急。

     4、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要组织技术人员严密监视水库上游水情,不间断排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安全运行情况,每30分钟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一次;若有险情,1小时内加密及时报告,直到抢险结束。

     5、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加强与下游受威胁乡镇的联系,通知下游乡镇、村庄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组织群众做好迁移准备工作,并组织最危险区群众先行撤离;乡镇政府要安排好撤离群众的生活。

     6、县政府要组织工作组赴受洪水威胁地区落实群众迁移措施,指导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按照溃坝情况,核查救灾措施,对群众安置及救灾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意见。

    7、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向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召开防洪应急工作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组织抢险工作组,于5小时之内赶到水库抢险现场,组织开展抗洪抢险工作;并根据抗洪抢险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就近抓紧组织调运水库急需的抢险物资,协调落实参加抢险的部队,确保抗洪抢险的人力、物力需求。

    8、民政、卫生部门要组织好救灾物资和医疗队伍,开赴灾区进入救灾待命状态。

    9、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部门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搞好抗洪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Ⅱ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㈠受灾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㈡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抗旱防汛指挥部;

     ㈢遇渭河干流城区段、藉河干流城区段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发生局地暴雨洪水,死亡、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灾情时:

     1、受灾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民政、水利、卫生等部门组成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2、气象部门要严密监视天气形势,并将灾害性天气过程及时通知同级防汛指挥部门;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通报或发现灾害性天气,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受威胁区群众发出警报,通知做好避险准备,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抢险队员进入待命状态。

    3、水文部门要做好水情测报、预报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须的水情信息。

    4、城市所在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要严密监视河流水情,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河流洪水情况。

    5、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时,市、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要组织巡堤人员24小时巡堤查险,每2小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一次堤防工程状态。发现险情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每30分钟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汛情和抢险工作结束。

    6、当河流水位偎堤,且上游来水继续上涨时,立即向险区群众发布第一次水情警报,各撤离牵头组织单位24小时值班,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动员能在本市区投宿亲友的险区群众先行撤离;第一批抢险队员上堤值守,城区内抢险物资运到堤防现场,加高加固重点险段,并组织向城内运送抢险物资;民政、卫生部门要组织好救灾物资和医疗救护队伍,开赴灾区进入待命状态。

    7、当河流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且继续上涨时,立即向险区群众发布第二次水情警报,城区实行交通管制,无防汛抢险通行证的车辆一律禁止通行;通知各撤离牵头组织单位按计划组织群众撤离;抢险队伍全部调到抢险现场,全面加高加固堤防,按照抢险需要,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就近组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军分区负责组织落实抢险队伍;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面粉、衣物等生活用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8、如发生堤防漫堤或决口,在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堵决口的同时,立即抢撤危险群众,抢救群众财产,排除房屋积水。

    9、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组织抢险工作组,于5小时之内赶到抢险现场,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㈣遇秦安苏家峡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与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两种情况之一时,要按照第十六条(四)的方案组织抢险。

     ㈤遇秦安苏家峡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与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设施造成损坏及其它可能导致水库溃坝的情况时,要按照第十六条(五)的方案组织抢险。

    ㈥遇小型水库溃坝时:

    1、启动防御水库溃坝洪水方案,要按照已设立的示警措施,立即鸣炮或点燃烟火示警,并同时通过乡镇防汛值班电话、防汛短波电台向下游报警。

    2、立即组织群众按照已确定的抢撤路线、地点向安全地带撤离。

    3、应急工作重点由抗洪抢险转向救灾。

    4、市、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群众安置及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开展抗洪救灾工作。

    5、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面粉、衣物等生活用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卫生部门第一批医疗救护队伍立即开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同时,根据灾区医疗、救护任务和疫情,紧急组织后续医疗卫生人员,调运必须的药品和器械。

    7、市、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组织抢险队伍赴灾区抢救群众财产,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㈦上述灾情发生后,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向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请求国家和省上的支援。

    第十八条 特大(Ⅰ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㈠全面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防汛工作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防洪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商会议,分析洪灾情发展动态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洪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同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防洪救灾工作的指示,请求国家和省上的支援。

     ㈡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洪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洪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

     ㈢按照“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生活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㈣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洪救灾工作,并做好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发放。

    ㈤新闻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抗洪救灾情况。

    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抗御重大洪水灾害的要求,全力做好抗洪救灾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坚持实行行政首长防洪安全责任制。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铁路、公路、通信设施、旅游景区等防洪重点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领导责任制,分级、分部门、分项目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保安责任书,并分级公示,归档备案。山洪灾害多发区要以村庄和群众防洪安全为目标,落实乡村社防洪安全责任人,分级明确责任,签定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报县(区)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坚持搞好防汛安全检查工作。防汛安全检查是发现工作疏漏和问题,消除防洪隐患,督促落实防洪保安措施的重要手段,各级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坚持搞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工作,特别是汛前大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每年4月份作为“汛前大检查月”,防汛责任人要亲自带队,对安全度汛的各项工作和防洪设施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责任落实、查预案制定、查物资储备、查通讯保障、查隐患消除,对水库坝体、泄水闸门、河道险段、备用电源、通讯设备、防汛物资等重点防洪设施,按照逐项察看、登记备案、负责人签字等程序进行细致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处理,及时把隐患消除在汛期到来之前,做好防御特大洪水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认真搞好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库工程设施运行状况,汛前编制审批水库汛期控制运行计划,明确不同量级洪水调度程序、原则和权限,合理蓄水、科学调度。做好水库水情测报工作,及早与水文、气象部门签定水情报汛合同,落实水情报汛任务和责任,确保水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监测和巡查制度,加强水库大坝、泄水设施安全监测和巡查,及时准确掌握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认真编制水库防御特大洪水预案,根据水库工程现状,分析可能发生的汛情和险情,制定抢险对策、措施和人员、物资调度办法,确保及时有效开展抗洪抢险工作。根据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分析,加强与水库下游乡镇联系,制定群众避险撤离方案、路线和安置措施,明确水库报警联络办法和下游值班联络人员,确保发生溃坝时群众及时安全撤离。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局地暴洪灾害的防御。局地暴洪易发区,要签定乡村社防洪安全责任书,落实防洪重点村、社的负责人,做好本村本社雨情水情收集、值班巡查、洪水警报、组织群众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要制定抢险、撤离、救灾预案,组织好乡、村、社抢险队伍,落实好抢险救灾措施,确保及时开展抢险救灾。要以县为单位建立乡村社防汛值班制度和汛情报告机制,形成上游乡村社、县级防汛部门和下游乡村社的汛情报告网络,确保上下游水情信息畅通,气象、水文、防汛部门要加强局部暴雨的预报和通报,及时向降雨区域的县、乡通报信息,增强防灾预见性。

    第二十三条 切实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抗大洪、抢大险,全面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分析水库、城防、河道险段、局地暴洪多发区可能发生的险情,根据抗洪抢险的实际需要,组织落实好常备抢险队伍,储备好抢险物资,保证抢险需要。二是要按照防御特大洪水的要求,制定异地调运抢险物资的方案,明确方案的启动条件,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有序调运抢险物资;同时,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落实部队参加抢险的人员,明确联络方法,确保抗洪抢险的人力需要。三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帐篷、衣被、面粉等应急救灾物品,制定救灾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四是各级卫生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应急人员,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以保证灾区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具体详细的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市级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预案中承担的任务,制定出本部门的防洪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根据实施情况,每3—5年补充修订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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